水影响评价
发布时间:2019-06-04

   水影响评价的由来:


   2013年10月15日市政府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批流程的办法(试行)》(京政办函[2013]86号(以下简称《办法》),对投资项目办理流程进行了优化和精简,《办法》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价)报告审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查”、“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水影响评价审查”1项,统一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将“水影响评价审查”作为建设项目立项的前置条件,先试行,再推广。


   2013年12月20日市水务局印发了《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流程涉水行政审批事项试点指导方案》的通知,在朝阳、海淀、丰台、通州和大兴五区进行试点。


   为落实市审改办、市规委《关于改进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相关工作的意见》(京审改办函[2014]4号》,2014年9月11日,市水务局出台了《市水务局关于开展土地储备项目和土地公开交易项目涉水事项论证工作的意见(试行)》。


   2015年1月20日北京市水务局出台《关于在全市推广实施新的投资项目涉水审批流程工作的通知》(京水务法[201514号),要求于2015年3月31日后水影响评价工作正式在全市推广实施。


   2016年9月20日北京市水务局印发了关于《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报审批管理规定》(京水务法[2016]119号)的通知、《北京市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文件编制指南》(京水务法[2016]120号)的通知、《北京市 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分类管理规定(试行)》(京水务法[2016]121号)的通知、《北京市水务局关于明确洪水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编报范围等事宜的通知》(京水务法[2016]122号)以及《北京市公共服务类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审查实施办法(试行)》(京水务法[2016]123号)的通知。


   因此,水影响评价包括“规划水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水影响评价”两个阶段。


   什么项目需要做水影响评价: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编制水影响评价文件:


   (一) 直接从河流、水库、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可的;


   (二)取用公共管网水(含再生水)的;


   (三)位于国家和本市水土保持规划确定区域的;


   (四)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或者跨蓄滞洪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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